(2017)内0521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关振山与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振山,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0521民初6389号原告:关振山,男,1974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伦大街中段。负责人:孟繁国职务:段长。原告关振山与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款:”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规定,认为本案应由通辽铁路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在除草施工作业中与原告关振山产生的侵权纠纷系铁路建设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阳铁路局通辽工务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铁路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