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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梅中付与罗权、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中付,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860号申请执行人:梅中付,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法定代表人:罗权,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权,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梅中付与被执行人罗权、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37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权,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案款2022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67元,申请执行人梅中付于2017-04-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登记查询,被执行人罗权、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8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