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奔城镇西环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巧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祝江,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滨大道59号万达广场C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杨洪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惠,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宏冉��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439元,减半收取35719.5元,由上诉人河北宏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景 新代理审判员 兰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