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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川、王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川,王凤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59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职务:董事长。被告:王海川,男,1976年12月25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凤山,男,1956年2月13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川、王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利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