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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蔡树梅与李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树梅,李丽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2号原告:蔡树梅,女,汉族,1973年8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沐阳县,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李丽娟,女,汉族,1972年7月2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在本院审理原告蔡树梅与被告李丽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树梅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树梅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