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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路殿章、郜普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殿章,郜普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路殿章,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郜普科,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执行的路殿章申请执行郜普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郜普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郜普科所有的雕刻机两部、截板锯一部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