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路殿章、郜普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殿章,郜普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路殿章,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郜普科,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执行的路殿章申请执行郜普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郜普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R×××××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郜普科所有的雕刻机两部、截板锯一部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