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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与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16号之一原告: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顺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4965761B。法定代表人:程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8631356-1。法定代表人:李彬,公司总经理。原告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贝诺思家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由原告成都市典爱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