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勇,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家住四川省屏山县。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任勇至德清县新市镇城西村杨家兜16号,推门入内,窃取屋内废旧大电瓶7个、废旧小电瓶20个以及废铜百余斤。经德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寄押回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任勇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勇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