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贵参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贵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33号罪犯汪贵参,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汪贵参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止违规13次累计扣考核分9.5分和2017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违规1次累计扣积分10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170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2840分。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贵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贵参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