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佳东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李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恢36号申请人王雪,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李佳东,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兴城市.王雪申请执行李佳东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此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李佳东存款2111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