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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毛素玲与被告李宏彦、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837-3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毛素玲与被告李宏彦、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02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的“(2016)豫1702民初7395号”;补正为“(2016)豫1702民初6837号”。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