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8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毛素玲与被告李宏彦、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837-3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原告毛素玲与被告李宏彦、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02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的“(2016)豫1702民初7395号”;补正为“(2016)豫1702民初6837号”。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