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8119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大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119号之一原告: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15幢A区A127室。法定代表人:禹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虹,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大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东区大道(泰晨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将雨(LEEJHANGWOO)。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大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28元减半收取15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4元,由原告上海南道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伟凯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