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二段13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立明,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民终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3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立明在兴城市人民法院收取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之后的履行过程中,虽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付立明一直下落不明,我院对付立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