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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659号之一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358P。法定代表人:刘文雄。委托诉讼代理人:丑世栋,系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35×××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67637.84元,并向本院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担保函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闽0103民初26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35×××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67637.84元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已经私下达成协议,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35×××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67637.84元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35×××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中的银行存款共计1467637.8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林丽娜人民陪审员  唐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希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