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青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青,男,1977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青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马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马青饮酒后驾驶浙B×××××轻型自卸货车在本市海曙区集仕港镇童深公路自东往西行驶至1KM+430M附近时,车辆右前部位与前方同向朱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青报警,并将朱某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马青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重大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马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经鉴定,朱某因交通事故致广泛脑挫伤、右侧小脑及左侧顶枕叶血肿、左额颞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经住院行“左额颞开颅去骨瓣减压脑内血肿清除术和头皮、左足清创缝合术”等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枕及右顶骨骨折、颅底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3-5前肋骨折及左侧2-3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胸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头皮血肿、左颞顶头皮裂伤(约5cm)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青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青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3280元。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青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武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件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伤、亡者人体检验记录、病历材料、收条、出警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青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青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马青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青已赔偿被害人朱某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鲁 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