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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某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9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玲,女,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玲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谭某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市白云区龙归南岭村南岭五横路8号对面某商店内,先后接受多人投注“六合彩”聚众赌博。同年7月20日21时许,谭某玲再次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18张、记录有投注记录的白纸2张、及Iphone6S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赌资人民币15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玲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发还其手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某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关于扣押在案的手机,因现有证据证实该手机系谭某玲用于接受投注及收取赌资,故应以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谭某玲扣押在案的现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6S手机1台及赌资人民币1588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