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234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宁县公安局大肚川边防派出所管内,现服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东宁县公安局大肚川边防派出所管内。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绍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