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初10号起诉人顾亚男,女,汉族,1992年1月28日出生。2017年8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顾亚男的诉状,诉状称:在我与佘磊离婚一案中,二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出具佘德芳家庭困难的伪证,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及判决,严重违反了民诉法第111条、112条之规定。佘德芳家庭并不困难,有车,有房,而且佘德芳和佘磊父子共同经营牛场,可因二被告的伪证,一审法庭判给付佘磊6万元。二被告这种行为,给我的精神和经济造成了极大压力。为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求法院调查,撤销二被告的伪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还我公正。我要求撤回被起诉人滦县小马庄镇佘庄村委会和滦县小马庄镇政府所作佘庄村民佘德芳“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家庭困难”的证明;追究佘庄村委会和小马庄镇政府的法律责任并共同承担因作伪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滦县小马庄镇佘庄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被起诉人小马庄镇政府、小马庄镇佘庄村委会同一“证明”行为,不属于出于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故起诉人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顾亚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兆生审判员 薛 荣审判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赐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