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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郭永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郭永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负责人:阳和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女,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男,系公司职员。被告:郭永柏,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郭永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申请费420元,共计6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玲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