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程波、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波,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程波,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凤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波与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程波返还租金102240元,逾期未支付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56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34元。申请执行人程波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执行人湖北丰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单独处置,该公司现正在协商确定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事宜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草审 判 员 杨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