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申请执行张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负责人:陈瑜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涛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临潼区支行人民币3349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涛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执行费402元由被执行人张涛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3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