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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悦方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悦方,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134-1号原告:丁悦方,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建设街,组织机构代码91220721677308496W。法定代表人:李泽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悦方诉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签订的《选房意向书》中原告认购的由被告开发建设的3期2#3174号商品房依法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6217000890001147204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融信支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3期2#3174号商品房依法查封。二、对原告丁悦方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6217000890001147204号中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上述存款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冻结期满需要续封、续冻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