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姬进锋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渭北箱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进锋,澄城县渭北箱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姬进锋,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澄城县渭北箱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有,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进锋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渭北箱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2008)澄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称被执行人公司已于2005年12月12日被吊销执照,其目前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姬进锋与澄城县渭北箱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2008)澄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