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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谢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谢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315号原告:王海峰,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告:谢朝忠,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王海峰与被告谢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赖湘绮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