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房宝辉、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房宝辉,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宝辉,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荆宝泽,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东甡里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卫安南里*号楼。法定代表人邢贵元,站长。再审申请人房宝辉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终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宝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1988年购买涉案房屋,用于结婚。此房不能因离婚即转移他人,再审申请人欲收回所有。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再审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履责申请。二审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房宝辉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宝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