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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1年11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甲,女,1967年09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70年00月17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