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光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薛光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693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春、吴明明,公司员工。被告:薛光辉,男,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光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潘彩虹书 记 员 林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