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官众抢劫、强奸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官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官众,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苗族,文肓,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1年8月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被逮捕。同年12月22日因病被监视居住,期间,陈官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下落不明。2017年3月9日因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汉云,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官众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湘31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官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官众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官众犯抢劫罪、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文中审判员 张小椎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金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