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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星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忠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星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星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汪凤春。被执行人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被执行人周建忠,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生,住福建省。原告上海星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山香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忠名下除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XXX号XXX幢、1485弄30号7幢及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龙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外,无其他房地产及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由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星在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1086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