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旭辉与王淑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辉,王淑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012号原告曹旭辉,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王淑芬,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辉诉被告王淑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旭辉负担。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