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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旭辉与王淑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辉,王淑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012号原告曹旭辉,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王淑芬,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旭辉诉被告王淑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旭辉负担。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