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被执行人廉学军、许亚珍、廉定中、姚存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学军,许亚珍,廉定中,姚存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廉学军,男,4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许亚珍,女,48岁,万荣县。被执行人:廉定中,男,4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姚存喜,男,59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被执行人廉学军、许亚珍、廉定中、姚存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廉学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五)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