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林舢、李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舢,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李科,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舢与被执行人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科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林舢借款本金490000元,承担诉讼费4325元,执行费7315元,共计50164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科在宁明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120016.18元尚未支取,在提取被执行人李科在宁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120016.18元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林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恩 华审判员 苏 妮审判员 吕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吕其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