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4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137号之一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福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镇周,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进展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