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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磊诉被告蒋世鑫、邹承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磊,蒋世鑫,邹承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993号原告:肖磊,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世鑫,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邹承勇,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亭江西路。负责人:吕先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发,该公司员工。原告肖磊与被告蒋世鑫、邹承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肖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世鑫、邹承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7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