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继民、张宗申、于清文、吴占国、于才、高瑞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46号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499120-X。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董事长职务。被申请人:王继民,男,1966年11月1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宗申,男,1971年9月17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于清文,男,1973年1月15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占国,男,1977年7月8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于才,男,1956年1月2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高瑞芳,男,1954年3月7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继民、张宗申、于清文、吴占国、于才、高瑞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继民位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公司的赔偿款220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继民位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20000.00元,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由其领取。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