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708号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曹东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家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贠梦辰、张水芸(实习),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邦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朱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