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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申请人宁敏杰与被申请人陈仁刚、张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敏杰,陈仁刚,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75号申请人:宁敏杰,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仁刚,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丽,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宁敏杰与被申请人陈仁刚、张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财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仁刚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621228000*********,冻结限额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丽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621228000********,冻结限额260000元,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孙金生所有的尼桑轿车一辆(车牌黑JF*****)、担保人何妍单独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人防地下商业街***号房屋(产权证号:宝清县房权证宝字第QZ201*****号)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