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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建江、杨庆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江,杨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江,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杨庆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建江与被执行人杨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桂06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庆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被告杨庆成偿还原告刘建江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2288元,由被告杨庆成承担。申请执行人刘建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庆成名下有车牌号为桂N×××××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因没有实际控制车辆,致使本院无法对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另查,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杨庆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杨庆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