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曾波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波,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145号原告:曾波,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发云,四川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8号。负责人:游达。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4楼2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曾波诉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曾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曾波负担。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