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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国珍与罗尚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珍,罗尚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363号原告:胡国珍,女,生于1953年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罗尚明,男,生于1964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潜阳西路**号。主要负责人:尹志鹏,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国珍与被告罗尚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胡国珍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国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胡国珍负担。审判员  冯传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