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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与紫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名人街中段。委托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紫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执行陕西华通公路工程公司与紫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紫阳县交通运输局的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期限为一年。因当事人已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紫阳县交通运输局的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