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1,赵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64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女,199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赵某2,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43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与赵某1、赵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牛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