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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武、李斌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武,李斌斌,黄仕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黄武,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斌斌,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黄仕闽,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武与被执行人李斌斌、黄仕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仕闽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1幢203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黄武与被执行人李斌斌、黄仕闽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