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敏、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敏,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172号10B2座。法定代表人:林良,主任。上诉人陈敏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敏上诉称,租赁合同纠纷不涉及物权关系,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两边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位于福州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