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山东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山东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张明,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256号申请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新。住所地: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山东中电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住所地:临邑县华兴路东侧惠商路西首北侧。被申请人:张明,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陈艳,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张明、陈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中电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开发区华兴路东侧惠商路北侧A号、B号、C号、D号、E号、F号、G号、H号(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53××47号、5×××7号、53××38号、5×××6号)的房产。本案保全措施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