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刘练,刘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刘练,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轮台县。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负责人:石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刘练、刘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