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蔡乃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蔡乃康,蔡乃铃,李俊华,陈孝勇,张翼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乃康,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乃铃,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俊华,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陈孝勇,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翼飞,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蔡乃康、蔡乃铃、李俊华、陈孝勇、张翼飞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孝勇、蔡乃康已自动缴纳罚金,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蔡乃铃、李俊华、张翼飞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委托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调查李俊华的财产情况,委托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调查张翼飞的财产情况,向福鼎市桐城街道柯岭村民委员会调查蔡乃铃的财产情况,也未发现蔡乃铃、李俊华、张翼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