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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友军与张兴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军,张兴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252号原告:王友军,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景,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原告王友军与被告张兴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友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友军负担。审 判 员 耿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启明书 记 员 靳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