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传寿与王宏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寿,王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寿,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司集镇余岗行政村小陈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4703244210。被执行人:王宏清,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312号2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5090205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文号:(2015)巢民一初字第03207号),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宏清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