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洪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洪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66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567680-5。负责人周敏。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洪程,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洪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永珍 来自: